律师观点分析
简要案情:
某村民小组是案涉林地的所有权人,持有政府颁发的《林权证》、《自留山使用证》,村民小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小组同意,与其他村的几个村民签订一份协议书,擅自将村民小组林地的一部分转让给这几个村民,有的已经在土地上建房居住。村民小组向法院起诉村民委员会及这几个村民,要求判决确认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,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土地,以及支付占用土地期间的租金。
法院审理过程:
一审法院认为,本案虽然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,但村民小组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的诉求,实质应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。涉案林地已经因被告的建房行为导致地貌完全改变,村民小组应当先申请相关部门对涉案土地重新进行确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政府处理。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;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,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。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,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,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。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,应由政府处理,故裁定驳回村民小组的起诉。
某村民小组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,上述的主要理由:政府部门已经向村民小组颁发的《自留山使用证》及《林权证》,涉案土地权属清楚。村民委员会转让的土地是村民小组林地的一部分。协议书约定转让土地违反了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二条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”规定,应属无效。
二审法院认为,村民小组主张村民委员会与这几个村民签订的《协议书》中转让的土地为其集体土地,并提交《自留山使用证》、《林权证》等证据予以证明,诉请要求确认该《协议书》无效并要求这些村民恢复土地原状及支付占用土地期间的租金。该诉讼类型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,一审应先查明涉案土地是否在村民小组的林权证范围内,村民小组对涉案土地是否享有权利后再作出相应处理。一审认为不属于民事调整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,故撤销一审裁定,指令一审法院审理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,根据村民小组的申请,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测绘,并将数据提交自然资源局比对,确认转让的这部分土地在村民小组持有的《林权证》载明的林地范围内,故支持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。
黄荣高律师